本市将立法规范地下空间规划建设,促进地下空间有序开发。9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法规解读会,听取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据了解,《条例(草案)》将集中解决地下空间资源利用问题,内容涵盖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建成后的权属登记,以及投入使用前的备案等环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地下空间开发已成为上海城市建设的新热点。截至2011年12月31日,本市已开发地下空间31037个,包括地下铁道、地下道路、地下变电站、地下商业设施、地下文化体育设施等,建筑面积达5699万平方米。市规土局局长庄少勤在解读中指出,目前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协调性不够,地下空间碎片化建设、互补联通的现象比较普遍;另一方面,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率还不够,地下道路、地下停车库等设施建设,以及市政场站、架空线等市政设施利用地下空间的程度还有待提高;此外地下空间信息的即时采集制度尚未得到有效执行,数据准确度不够等问题也为城市安全运营埋伏隐患。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一部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性法规,促进城市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适应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根据《条例(草案)》,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开发、集约利用、分层利用、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其中,关于分层利用的规定,将本市地下空间分为三个层次,原则上规定,对于只需少数人员进行管理,且安排在浅层容易对地上建筑和人群产生干扰的设施,尽可能安排在较深的地下空间。
为保障地下空间开发的便利性,减少上下不同建设主体引发的矛盾,使地下空间资源能够得到更有效利用,《条例(草案)》拟规定,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且没有其他公益性项目需要用地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优先开发其地下。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副主任钟燕群、郑惠强、吴汉民、洪浩、薛潮,秘书长姚海同参加解读会。
(来源:上海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