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网讯(记者刘彬 实习生秦秋朵)记者从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获悉,《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予以审议。
条例草案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相关费用。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井等生产活动可能对地震监测设施造成临时性干扰的,应当提前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干扰程度,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近几年来,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屡见报端,加之现代传媒的高度发达,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必要的猜疑和恐慌,甚至产生了各种谣传,影响了社会稳定。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发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后,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派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发布。新闻媒体报道与地震预报有关的信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 条例草案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传播地震谣言。因地震谣言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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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不得侵占违者最高罚5万元
燕赵都市网讯(记者刘彬 实习生秦秋朵)记者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获悉,《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草案明确,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播发等气象灾害防御专用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条例草案规定,重点矿区、林区、渔区、旅游区和重要交通、通信、输电、输油(气)线路沿线及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配套建设气象监测设施,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畅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播发等气象灾害防御专用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违者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的、原状又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学校、幼儿园等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
燕赵都市网讯(记者刘彬 实习生秦秋朵)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苏银增关于《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指出,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采(选)矿、冶炼和建筑施工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及供热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医院、养老院、金融证券交易场所、车站、机场、港口、体育场(馆)、商(市)场、影剧院、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水库、林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单位;大中型企业;集中办公区、超限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条例草案规定,如果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