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还不足3个月,佛山一对小夫妻就因为帮外来工购买火车票被刑拘,警方称这个春节两人将在看守所度过。他们的遭遇在网上几乎得到了一边倒的支持,一些法界人士也反复强调,此案为“错案”。(1月21日《南方都市报》)
代为他人在网上购票的行为,应当界定为一种民事委托行为,收取合理报酬则应是委托费用。用民间话语来说,就是“跑腿费”。事实上,小夫妻代购火车票的性质也确实就是为人“跑腿”:他们的合法经营项目中,就有“快递、货运”,这就是为人跑腿的项目。所以,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其最多涉及超范围经营的说法,我并不同意。因为他们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在于“票”上(在实名制下,“票”是属于身份证所有人的,而且这212张票每张都有对应的所有人),而在于“递”上,票面金额是由委托人支付,而十元钱的“手续费”实为劳务费。而提供“递”的劳务,并未超过其经营范围。
这对小夫妻的行为,其实并未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其一,他们的行为并非“代售”、“代办”,最基本的判断是:代售代办可以直接出票,而代购并不能直接出票,只能投入劳务代为取票,这是根本性区别;同时,代售代办“代”的是铁路方,而代购“代”的是具体自然人。其二,他们收取的“手续费”既非“高价”,也不是对火车票的“加价”,而是商定的合理报酬。铁路公安拿出的法律依据,并未对为他人取票收取合理劳务费用的行为进行禁止,以此进行刑拘乃适用法律错误。
《刑法》作为刑事责任基本法,其认定犯罪行为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标准就是社会危害性。帮人网上购票的行为,委托人显然不是受害人,购票秩序也并不因此被破坏,反而方便了委托人,减轻了购票厅的秩序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