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姜某及王某于2012年4月某日,经预谋,已进行同性恋交友为由,通过网络将被害人孙某约至某宾馆。三人采取殴打、威胁的方法,抢走孙某现金人民币800元、笔记本电脑1台及银行卡1张,并逼迫孙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取走人民币1000元,后又让孙某的朋友张某某给姜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3000元。三人确认钱已到账后才离开酒店。其后,三人将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张某、姜某及王某又分别于2012年6月和7月,以进行同性恋交友的同样手段,将耿某、李某分别骗至宾馆、招待所,通过暴力抢劫财物,逼迫被害人让其朋友往固定银行账户汇款后才让被害人离开。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姜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抢劫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作出一审判决。 (通讯员鲁宝成 丁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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