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利天凯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2号楼10层1118室
注册号:110106013638563
法定代表人:夏永胜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5月11日至2012年7月27日期间,为了扩大自身影响力,更好的开展业务,在其公司网站(网址:www.bjltkd.com)的公司简介中有如下宣传内容:“北京利天凯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现有员工将近300人”,“公司注册资金500万人民币”,“2010年销售额达到近2.5亿元人民币,是北京市灯饰行业带头企业”等。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现有员工5人,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2010年销售额不是2.5亿元人民币。当事人的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名称为北京利天凯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夏永胜的身份证复印件;
(2)2012年7月27日进行检查时的当事人网站的截图;
(3)2012年8月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本局认为:
1、2012年7月27日,我局右安门工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北京利天凯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了扩大自身影响力,更好的开展业务,在其公司网站(网址:www.bjltkd.com)的公司简介中有如下宣传内容:“北京利天凯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现有员工将近300人”,“公司注册资金500万人民币”,“2010年销售额达到近2.5亿元人民币,是北京市灯饰行业带头企业”等。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现有员工5人,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2010年销售额不是2.5亿元人民币。当事人的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2、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经营主体资格,本违法行为实际发生地就是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因此当事人符合行政处罚案件被处罚主体资格。
3、2012年7月27日,当事人在我局右安门工商所执法人员检查后,及时关闭了自设网站,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10000元。
我局于2013年1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盖章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