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圣菲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17号楼6层B-705
注册号:110106013447846
法定代表人:马建明
经查:当事人2012年12月17日到我局要求参加2011年度企业年检,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期限。提交2011年度年检材料的期限为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当事人未按规定接受2011年度企业年度检验。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材料、当事人提交的2011年度内资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年检公告等证据材料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15日内补办年检,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我局于2012年12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O一三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