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6号
注册号:教民111010873930890号
法定代表人:李力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3月15日与北京市海淀剧院签订北京市海淀剧院场地租用合同(活动),租用该剧院场地于2012年3月18日和2012年3月24日下午13点30分举办2场“新东方讲座”,按照合同约定,该剧院提供给当事人一个外墙广告宣传位,面积为3米*20米。合同签订后,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情况下,当事人于2012年3月份使用该剧院提供的外墙广告宣传位发布了户外广告,发布的户外广告内容包括“新东方、优能中学教育、2012优能中学北京高考各科考点及命题趋势分析会,时间:3月18日(周日)14:00—17:00,电话:82611818”等。当事人称因其在海淀剧院举办的2场“新东方讲座”已执行完毕,所以,当事人已经于2011年3月底将上述户外广告拆除。上述事实以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户外广告照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及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等在案为证。
本局于2012年 5月 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限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非税收入代理收缴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3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