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工商海处字(2012)第 1102 号
当事人:北京嘉裕金逸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9号新中关大厦地下一层B180
注册号:110108002130871
法定代表人:李晓文
经查:当事人于2006年12月25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登记注册,从事电影放映的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金逸国际电影城北京中关村店”电影票的背书中有:“8.此票售出概不退换,亦不准重复出售”的字样。直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为止,无法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以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在案佐证。
本局于2012年5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违法行为。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非税收入代理收缴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3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