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七天乐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京工商海处字(2012)第 783 号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西里甲22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隋敏
注册号:110108013276622
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2月1日起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外从事销售包装食品和饮料的经营活动。至2012年2月23日之日止,当事人违法所得是263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未建帐、未缴税。上述事实以询问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局于2012年4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违法经营行为予以取缔,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635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非税收入代理收缴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