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一、《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现行规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派发股利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
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以及全体股东作出特别说明。
(三)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当年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二、《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修改后的内容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二节 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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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根据当年实现的
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
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五十五条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一)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
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母公司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
1、由于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法律等环境以及煤炭
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无法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现
金流量的;
2、公司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的(募
集资金项目除外);
3、其他导致无法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现金流量的情
况。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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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组织有关
人员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
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尽可能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殊情况而
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
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
披露。
第一百五十七条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
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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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尽可能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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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凤凰网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