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期间,1993年出生的被告人吴某伙同1996年出生的被告人赵某、熊某、魏某,1997年出生的被告人陈某、曾某及他人(均另案处理),时分时合,在南昌市东湖区、红谷滩新区等地多次持械抢劫他人财物,所抢财物均被变卖挥霍。其中,被告人赵某参与抢劫23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2次),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且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七人轻微伤;被告人吴某、熊某、陈某15次参与抢劫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万多元;被告人魏某12次参与抢劫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万多元;被告人曾某2次参与抢劫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于2012年8月24日将被告人吴某、熊某抓获归案,8月27日将被告人魏某抓获归案,8月30日将被告人赵某抓获归案。同年8月28日,公安机关找到被告人陈某父母,被告知陈某在其亲戚家中,其父母打电话要求陈某不要逃跑,随后带领公安人员到其亲戚家中将陈某传唤到案。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曾某的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将曾某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吴某、熊某、陈某、魏某、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分时合,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将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