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工商海处字(2012)第 12 号
当事人: 北京张记大红灯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
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5号
注册号: 110108006706826
负责人: 张培英
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7月14日开始在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5号,对外从事销售“九龙斋老北京酸梅汤”的经营活动。至2011年10月7日检查时,尚有1瓶已超过保质期的400毫升瓶装“九龙斋老北京酸梅汤”未售出;已售出的“九龙斋老北京酸梅汤”因无法确定是否为超过保质期商品,故非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以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本局于2011年 月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已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非税收入代理收缴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3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