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机关服务科学发展”(之九)
安徽省物价局局长|王建中
健全价格法制体系不止步
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价格条例》。这标志着安徽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为基本,以国务院价格行政法规为支撑,以地方性法规为补充,以政府规章为配套的价格法制体系基本形成,也标志着安徽省价格法治建设从此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五部地方性法规,五部政府规章,一批政府价格规范性文件,基本涵盖了安徽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法定的价格管理、价格调控、价格监督和价格服务职能,凝聚了全省价格系统的集体智慧,饱含了安徽省立法机关对价格法治建设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增强了我们依法治价的信心和决心。
安徽价格法制体系的基本形成,不是价格立法任务的完成,也不是价格立法工作的终结,它只是价格法制体系建设的一个阶段性目标,一个新的起点。下一步完善价格法制体系的任务,将会更加艰巨,更加繁杂。
要继续推进对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结构转型有重要意义的价格立法。把法的完善、法的配套和法的创新作为今后价格立法的着力点。
要适时修改完善《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大力推进《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安徽省价格监督预警条例》、《安徽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新项目立法。
要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严格按照《安徽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以确保价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
要坚持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制度,废止和修改不符合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利于维护人民群众价格合法权益的文件,切实将价格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弘扬法治精神不动摇
要始终坚持把弘扬法治精神作为安徽省价格系统创建法治机关的灵魂。在全系统弘扬追求法治价值取向,实现法治和良法善治的理念、信仰和思想原则。始终如一坚守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不动摇,牢固树立法律至上、人民意志至上和追求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
要把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坚持科学发展,贯穿于全系统创建法治机关的全过程。要求全省价格系统干部职工严格遵循以人为本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价格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要把创建与改进价格监管相结合。广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价格管理制度,加强价格执法检查、树立依法治价理念、营造依法治价氛围、规范依法治价行为;创建公平正义、安定和谐、充满活力的价格法治工作新局面。
贯彻实施法律无折扣
有法可依,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有法必依,则是依法治国的灵魂。法律至上,是安徽省价格系统弘扬法治精神、创建法治机关的主旋律。
为此,安徽价格系统决定从2012年起到2015年,利用4年时间在全系统组织开展创建法治机关活动。
要通过创建,推进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配套、与安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依法履行价格主管部门职能相衔接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进一步健全和有效贯彻实施。
要通过创建,逐步形成科学的价格调控机制、有效的依法行政运行机制和运用价格职能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保障机制。
要通过创建,使得干部职工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浓厚,善于运用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好价格调控、价格监管、价格管理以及价格公共服务等职能。统筹兼顾,突出实效,为推进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转型跨越,营造良好的价格法治环境。
维护价格利益不松劲
价格工作关乎国计民生,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价格问题是被广大群众视为最大的民生。因此,安徽在设计活动方案时,把运用价格职能保障和改善民生摆在了突出位置,作为全系统创建法治机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依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价格问题。重点做好涉农、涉企、医疗、教育、住房、殡葬收费以及能源、环保等民生产品的价格监管。
要结合“六五”普法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价格法制宣传,不断增强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理念,牢固树立“法不明文规定不违法”、“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依法行政理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宣传价格政策法规,增强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主动性。
规范公权力运行不手软
没有制约的公权力,必然会滋生腐败。价格工作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价格部门行使法定价格监管职责,社会公众普遍关注。为此,安徽要通过创建法治机关活动,推进内部规范不手软,接受外部监督不护短。
一是五措并举,狠抓全省价格系统价格行政行为规范:
坚持权责统一。按照“谁决策、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岗位工作人员职责。制止和纠正越权调定价、违规作处罚、擅自发文件以及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成本监审、价格认证等违法行为。
落实执法责任。把执法岗位职责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基本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行政执法机制。
开展合法性审查。制定价格调控措施、出台规范性文件前要经内设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出台价格调控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优化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决策公开、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定调价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集体讨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制度,变事后监管为全程跟进、即时监管。
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随意性。
二是多管齐下、畅通渠道,最大限度让社会公众参与价格决策:
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公开。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安徽物价”门户网和“12358”价格举报平台,向社会公开价格政策法规、有效文件、办事条件、程序、收费标准等。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并及时更新公开信息。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办理好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办理好价格行政复议和信访,强化行政监督;办理价格行政诉讼应诉,正确对待司法监督;建立新型的媒体关系,认真对待舆论监督;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畅通群众价格诉求,全面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