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山东一诺食品包装有限公司(简称“山东一诺公司”)员工代表张某反映,称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马元林涉嫌滥用职权,未下执行通知书就对履行判决义务的公司列为失信人成为黑名单,致使企业资金链断裂、倒闭,100多名员工失业,生活无保障,员工多次上访无果,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不安定因素。
缘起
事情缘起于2015年11月23日,临沂市人大代表罗庄区党代表、罗庄区龙潭居委会书记李佃军(李佃军于2019年4月9日因涉黑被临沂市兰山区扫黑除恶办公室刑事拘留,全社会征集犯罪线索)用儿子李昶缘名义,以“实际隐名股东”身份与山东一诺公司董事长刘瑞霞分别签定了合作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李佃军用从临沂市罗庄区法院拍卖得来的倒闭企业宏翔瓷厂厂房、院落等资产,持有山东一诺公司25%的股份,约定该资产归刘瑞霞所有;刘瑞霞又将该资产无偿捐赠山东一诺包装公司,公司一期投资500多万元的重建装修,于2016年7月6日正式开业使用。
“到了2016年7月27日,李佃军突然提出,将李昶缘名下持有的25%股份由我回购,公司退还已入股的厂房、院落等资产,该资产归李佃军个人所有后,再以租赁形式给公司有偿使用,租金多少由公司决定,我当时就表示股东们不可能同意,李佃军威胁我说,你要不退股你看公司什么时候倒闭吧。” 刘瑞霞无奈地说道。
回购未果,李佃军为达到公司倒闭目的,指使李昶缘于2016年9月3日,以行使股东知情权为借口,要求到公司查账和复印公司经营资料,因李佃军已威胁让公司倒闭,我们为防止商业机密泄露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告知李昶缘按公司法规定先写申请待公司研究通过后再另行通知。而后李昶缘以股东身份要求对公司经营行使知情权为由,将山东一诺公司告上罗庄区人民法院。
判决
2017年2月 28日,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昶缘的诉讼请求:被告山东一诺食品包装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等提供给原告李昶缘查阅、复制;同时也将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给李昶缘和原告李昶缘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
“如果让李昶缘复印公司经营资料后,商业经营秘密将被泄露,鉴于此,我们又上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刘瑞霞和多名股东担忧着。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 7月20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后,公司领导和部分股东多次通知李昶缘,让其到公司查阅经营资料和账簿,可李昶缘拒不来公司履行判决书赋予他要求的所谓‘知情权’。” 山东一诺公司多位股东表示。
失信
从山东一诺公司董事长刘瑞霞和员工反映的材料中得知, 2018年5月18日上午9点接到临沂市民生银行负责人电话称公司的300万元审批通过的贷款被取消后,才知道公司强制执行的信息被公布到网上了。
“看到强制执行的图片就蒙了。”刘瑞霞说道,“2018年5月11号就被公布到法院网上了。而5月18日下午四点半公司在上了法院失信黑名单八天后,才收到罗庄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
罗庄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马元林对此却表示,《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在5月11日当天就下发给公司了,所有的程序都是按照法律规定来走的。
据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显示: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自财产变动之日起至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在执行裁定书上显示,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一诺食品包装公司的股权登记,冻结期限为三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更股权登记情况。
观点
据接近本案的代理律师称,在原告自愿放弃知情权后,山东一诺公司也没有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执行法官就采取了强制执行。在没有经济纠纷、标的额和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又擅自冻结了公司股权,冻结期三年。
“这有悖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更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法律规定。” 代理律师表示。“在未下达强制执行裁定书,提前将公司列为失信人公布到法院网上,直接导致了公司倒闭破产,让100名员工丢掉了饭碗,执行法官不但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也是涉嫌枉法裁判罪的。在公司实际股东李佃军涉黑被临沂警方侦查过程中,法官马元林是否涉黑保护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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