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一男子9年前从一家公司手中购买了一处面积为360平方米的商住土地。2009年,该男子发现原本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这处土地,被变更登记在他人名下。在经历艰难的多次交涉无果下,该男子将澄迈县政府告上法院。去年12月20日,海南省一中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该男子的诉讼请求。该男子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海南省高院。30日下午,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
15万元买3小块商住土地
据原告王长安诉称,2004年7月11日,他从澄迈县华盛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处购买了3块、面积约为360平方米的商住土地。经王长安申请,澄迈县政府于2005年1月21日向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据王长安介绍,该3块相邻的土地位于澄迈县老城镇华盛商住小区内的A区,使用权转让款为15万元,他先期交付了14万元,余下的1万元等拿到土地使用权证后支付。“土地证办好后,华盛公司一直没有交到我的手里。”王长安称,2009年11月,他从有关方面获悉,自己“(2005)第075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注销,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该土地早在2006年5月23日被莫名变更登记在他人的名下。
发现该情况后,王长安便与澄迈县国土部门进行交涉。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其向澄迈县警方报案,称有人涉嫌合同诈骗。澄迈警方也介入了此案的调查。
土地莫名被3万低价转让
在问题迟迟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去年10月19日,王长安将澄迈县政府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澄迈县政府撤销这份变更到他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将该土地重新办理登记到他的名下。
王长安说,在他不知情也未出具任何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澄迈县政府依据第三人华盛公司和罗某提供的虚假《协议书》等非法材料,将其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他人的名下,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他们伪(第三人)造的《协议书》存在重大瑕疵,譬如约定的转让价格仅3.2万元,远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和我最初的购地款15万元,如此离谱的问题就没被国土部门发现?”王长安说,而且根据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痕迹鉴定书》,2005年11月10日王长安与罗某“签订”的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书》,上面的指纹捺印既不是王长安本人,也不是“受让人”罗某本人所摁。
被告澄迈县政府辩称,其向第三人罗某颁发的“老城国用(2006)第083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依据的土地权属手续齐全、来源清楚,颁证程序合法。另外,被告认为其2006年5月23日为罗某颁证,而原告王长安至今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已超过诉讼时效。据此,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不服上诉
2012年10月19日,海南省一中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澄迈县政府给第三人罗某办理及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颁发行为是否合法。法院对原告王长安提供的《痕迹鉴定书》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其关联性不予确认,“鉴定书只说明该《协议书》没有原告的指印,不排除原告转让及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该地的事实”。该院还认为,被告主张原告超过起诉期限,没有证据证明。
2012年12月20日,海南省一中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被告为第三人罗某颁证的行为并无不当,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王长安对此不服,上诉至海南省高院。1月30日下午,海南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相关当事方围绕协议书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愿表达,及政府办理颁证程序是否合法等争论焦点,展开激烈辩论,法院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