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贝克·麦坚时和奋迅是中外联营的律所,这一年来双方做了什么事情?近几年中国的律所发展壮大,也去国外并购一些律所。外资所要在中国发展的长久,联营是不是唯一的方式?
张大年(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合伙人):这一年半以来联营的进展是非常好的,为双方的合作提供了平台。从客户的角度来说,客户需要一站式的服务,包括跨境的、国际的、国内的,我们之间的合作符合了客户的要求,从律所来讲客户是最重要的。
尽管两家律师仍保持相互独立,我们在很多方面展开了合作,第一个是品牌,将贝克·麦坚时和奋迅的品牌推广出去;第二是培训,双方就法律合同、如何处理客户的案件、语言方面、文化融合等方面,互相进行了交流和培训,这些是软实力方面的提升,我们做了很多。
联营所从2015年开设至今,共同处理了超过200多件案子,涉及各个方面,比如投资、合规、或者是其他咨询方面的业务。通过联营的方式,我们双方互相帮助,都深受其利。我们也是上海自贸区第一家联营办公室。
就法律服务行业而言,德国和美国等西方国家在这方面比中国开放。这不在WTO范围内,因为这是服务贸易不是货物的贸易。但服务贸易也需要更多地开放。过去40年,中国在法律服务行业的开放是逐步的,从允许设立一家外资所代表处到允许设立两家、甚至多家代表处,现在我们看到了大成、金杜的中外合作模式,看到了贝克奋迅的合作模式,慢慢地在发展,慢慢地在扩大,但我们认为中国的法律服务业还应进一步开放,目前我们的联营办公室还不是一个中外合伙,不是中外合资,仅仅是联营。
西方国家的法律服务市场开放比较早,我们看一下亚太过去十年,看看日本、新加坡、菲律宾,韩国、马来西亚等,他们的法律服务业都在逐步地开放,允许中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目前,中国司法部在前海允许港澳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我们十分期待这个经验能推广到全国的法律服务业。我们希望能够在不远的将来,中国的法律服务业可以跟上全球化的步伐,可以允许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伙。
魏永强(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部合伙人):我们的合作是非常紧密的。比如一带一路,很多中国公司走出去的时候,我们在外国市场提供服务,但是客户还需要在中国市场的法律服务,通过联营这个平台,我们就可以帮助客户在境内和境外同时提供帮助,这个是很好的例子。有的时候我们会代表中国公司,代表外国公司,甚至是外国的政府。
知识产权方面,其中一个体现是诉讼,贝克·麦坚时作为一个外资所不能在中国直接做诉讼,而奋迅是可以直接做诉讼的,联营可以让我们提供一站式的服务。我们服务的外国品牌如果在中国受到了知识产权侵害,贝克·麦坚时可以提供建议,奋迅可以提供诉讼服务。我们在过去一年里有不少的案子是通过联营这个平台,贝克·麦坚时给建议,在中国由奋迅直接做诉讼,打赢的官司非常多。所以这两个例子是说明了合作的方式。
提问:最近有消息称,中国的对外投资监管可能将会趋严,您如何看待?
吴昊(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亚太地区信息科技和通讯业务部负责人):如果这个政策真的出台,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可能具有短期至中期的影响,但长远来看,中国境外投资的趋势将会继续。新政策不单是看投资某些行业或者是国企投资或者是1亿美金以上的投资,据我们了解现在上海外管部门如果达到汇款500万美金以上就要拿到北京去二审,这个和原来境外投资的监管制度是有一个很大的变化。
这两年来为什么有这么多的境外投资,因为省政府可以批3亿美金以下的境外投资,这个只要在省级部门备案,不需要到北京的发改委商务部去审批。可能监管部门对整体的外汇储蓄这些宏观的问题要一起考虑,因为如果看数据的话,今年前九个月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已经超过去年全年的50%,达到了1500亿美元。
张大年:其实对中国政府来讲,我觉得这是一个政策的平衡。中国一带一路的战略和对外投资的势头,整体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从数据可以反映出来,今年1月到现在,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总量比去年是远远超出。从另外一个方面,现在人民币贬值,可能有一些公司利用对外投资把一些资金拿出去,从政府高层角度来说要防止外汇的快速外流。因此这是一个政策的平衡:整体政策还是要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全球化;另一方面在短期时间内要处理外汇的压力,这个是长期的政策和短期政策平衡的问题。
中国如果出台一些类似的外管的法规,可能会对中国企业走出去和项目完成的时间增加不确定因素,而真正要走出去的企业还是要走出去,只是可能要到外管局去取得批准,原来地方政府可以解决的问题要到中央去解决。这可能会延长项目的时间,但是不会改变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主流方向。
提问:有一些外国政治家表示,随着中国在海外投资增加,中国需要修改自己的外商投资法。对比中国海外投资遇到壁垒比较少,外商投资在中国却有很多相应的政策和限制。比如德国和美国就在说我们要修改。在你们碰到的案件中,是不是遇到这样的情况,还是目前只是停留在政治的层面?
吴昊:很多企业认为德国、美国的监管制度比较开放,认为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从当地法律法规的监管来看没有遇到很大的障碍。当然,海外投资还是需要走反垄断的审批。总体来说,对中国海外投资监管的制度还是比较开放的,审批的事项非常少。因此在海外有企业、政治家会提出,这种制度不是很平衡,会引起很不公平的状况,要求德国和美国出台新的法律限制中国企业的并购活动。
这个东西从政治上来说是一个互动的,你也可以看到国家10月份出台新的外商投资备案制,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中国政府对这些意见的答复,就是说中国政府也是听到这些声音了,要改善自己的制度。
鲍治(奋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反垄断业务部主管):你说的那个是客观存在的,这个是不能回避的基本事实。从法律角度来说中国政府现在在做两个方面的事情,一个是以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模式的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即将推广到全国。负面清单是基于中国对外资的监管是否符合国民待遇。目前是准入后的国民待遇,指外商企业在进入到中国以后和内资企业基本上是平等的待遇。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是说对特定情况的外商投资进行限制可以通过负面清单制度,而不是所有事情都是完全取决于政府审批。
无论是备案制还是负面清单制度,都显示了以条约法谈判为推动力的,中国对于外资监管方式的重大变化,即在负面清单范围内进行管理,所谓“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只有在一些特定事项上才采取所谓的非国民待遇安排,除此之外和中国的境内企业是一样的,所以是以条约法谈判为基础。第二个我今天讲的备案制是落实这个东西的典型代表。
提问:我们看到过去一段时间,很多中资银行走出去时会被控涉及到一些洗钱问题,这个是对海外合规的不适应吗?
吴薇(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合伙人):对中资银行洗钱这个问题, 其实中国很早就出台了反洗钱法,很多银行也有反洗钱的制度,但是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尤其是开始阶段对当地反洗钱制度的要求理解没有那么深,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我们注意到这个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大关注,一些中国客户已经聘请我们专门就海外反洗钱、贸易管制等合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帮他们建立或健全合规制度和程序,不仅涉及中国法律也涵盖这些公司运营和有贸易业务的其他国家。这从合规理念的转变、提高对具体法律制度的认识,再到落实到实际的运营有一个过程。
另外,我们可看到,很多国企具有由中国特色的合规制度和机构,比如说纪委、审计,但是这套制度和国外一些国家要求的合规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总的来说,国企需要加强合规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同时加强与当地监管部门的沟通,即了解当地法律制度的要求也尽量使监管部门能够对我们中国企业的制度和合规文化增进了解。
许峰(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业务部负责人):我同意吴律师的说法。企业可能在走出去的时候对当地的司法环境不是很熟悉,尽管关于反洗钱方面国内有制度,但是国外的制度在这个方面更完善,更全面,尤其对金融机构来说责任更重大,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对当地司法制度和环境不太熟悉,出现一些疏漏,导致被监管机构处罚。这个不仅体现在反洗钱方面,还体现在反腐败和合规方面。
去年我们就看到一些国内大型金融企业在海外投资的过程中有一些合规的失误,导致子公司被处罚,这是一个学习的过程。现在有很多国营企业要我们提供一些法律方面的意见和咨询,想要更加了解当地的法律环境,他们会采取准备性措施,在走出去之前就找我们提供法律建议,这是一个很好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