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各地清欠农民工工资进入了攻坚阶段。近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1月23日《光明日报》)
2011年2月25日,“恶意欠薪罪”写入《刑法修正案(八)》,这被认为是提升劳动者尊严的有力举措,如今实施近两年,在各地的执行案件中,遭遇了“标准不够细化、边界模糊”的尴尬,导致很多“恶意欠薪的人”无法得到应有的惩罚。因没有更“细化”的司法解释,导致在执行时陷入了困境,也使得“恶意欠薪入罪”的司法善意被消解不少。
岁末年初,正是农民工讨薪的“关键时刻”,在这样的时间节点上,恶意欠薪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可谓“雪中送炭”,其中对标准的细化、对执行与操作的清晰化,无疑能有力地纾解当前的窘境。如“数额较大”指的是“欠一名劳动者五千元到两万元以上;欠十名以上劳动者3万元到10万元以上”,各地可按照自己的经济水平划线;再如单位欠薪主管受罚……这些新的“司法解释”,无疑让之前“恶意欠薪最高可判刑7年”有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底座”,在执行与操作中,各地司法工作者所要面临的问题与尴尬,也会减少不少。
“恶意欠薪入罪”与“不断提高各地的最低工资”,无疑是“两招”提升劳动者尊严的有力举措。因此,对劳动者面对的这些问题进行纠正,是还劳动者尊严、营造社会良性运行的必须之举。“恶意欠薪”的长期存在,是对劳动者尊严的一种亵渎,而从“恶意欠薪入罪”到如今“细化的司法解释”,无疑是最高法维护劳动者尊严的积极尝试,这样的进步,是劳动者喜闻乐见的。自然,有进步仍不能止步,因为任何的政策,皆不可能“十全十美”,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营造一个良性循环,理应是维护劳动者尊严的应有之义。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对恶意欠薪有了更明确的“高压线”,那就应该用好这根“高压线”,而不能让这背后的正义被消解。(龙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