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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资进场”不是战术,而是恶意低价竞争的表现

“带资进场”不是战术,而是恶意低价竞争的表现
2024-11-06

日前,安徽省社区服务业协会发布了《关于维护行业市场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的风险警示》,就当前物业企业“带资进场”的行为进行抵制。此文件发布后,“带资进场”立即成为物业行业、物业企业、业主和媒体等高度关注的热门话题。那么,“带资进场”是物业市场招标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竞争战术?还是真的能为业主增福、造福?笔者不以为然。

“带资进场”是少数业委会获取业主信任的一种华丽“途径”。业委会成立以后,其拟定的《议事规则》须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过半后才算通过和才能施行。少数别有用心的业委会,想把很多本属于业主共同表决的权利,采用霸王条款等隐藏于《议事规则》之中,以期其权力集中和独断专行。不过,他们也知道如果这样单一表决《议事规则》很难获得业主通过,于是便开始列举和放大正在服务的物业企业的种种服务瑕疵,拟筹划重新选聘物业企业和在重新选聘物业企业的招标文件增加“带资进场”的条款,冠以“以解决小区历史遗留问题、提升小区服务品质、提升居住环境”等理由,这样一来就会得到业主的高度关注、欢迎和积极响应,如此“合二为一”的表决,很容易获得业主的通过。至于“带资”是否到位?资金如何使用?“带资”决算中有没有“水份”?是不是成了“垫资”等,那将由业委会来组织实施、监督、审核、确认和公布,也就是说由业委会成员说了算。不言而喻,任何企业的经营都是以盈利为目的,而不是志愿者和慈善组织,最终“羊毛出在羊身上”成了不争的事实。

“带资进场”是一种不公平的市场竞争行为。笔者认为,“带资进场”就是换种方式的恶意低价竞争,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排挤竞争对手,减少或消除市场竞争。恶意低价竞争,不仅损害其它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它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因此,评标委员会的业内专家们,你们在评标过程中要严格履责、公平公正,要从源头上打击和杜绝这种恶意低价竞争行为。

“头部企业”要带头自律。“带资进场”这种现象的出现,源于国内的“头部企业”,尤其是上市企业。这些企业因房地产开发市场的“降温”、母公司而无法“输血”,其为获得年度产值的“增量”,而“黔驴技穷”地开始抢夺存量住宅物业管理项目。再者,他们的市场拓展和项目管理是两个部门,市场拓展部门只要签订了新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即可按物业饱和度的1%至3%向企业申请居间服务费,所以他们只管承接项目,而不考虑项目管理部门日后如何去开展管理和服务?而项目管理部门又有他们盈利指标,试想其接管项目后,如果不通过精简人员、“偷工减料”、任性转包分包等方式去降低服务标准和管理成本,又怎么能完成他们的盈利指标呢?这样一来还谈何“四保服务”?还谈何“保值增值”?因此,“头部企业”要做好行业发展的表率,要实实在在地发挥出“排头兵”的作用,要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拓展和竞争秩序。此外,还要及时谴责和反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千万不能为了自身的短暂利益,而把整个行业推向万劫不复的深渊。

“带资进场”虽然开始“走秀”,但千万不能“走红”。10月31日,合肥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李华军在会长办公会上强调,要避免内卷式恶意竞争,要通过“提品质、强基础、优管理、提服务”来卷服务、卷品质,实现业主共同利益与物业企业市场良性发展。因此,不管是“头部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都应该立即抵制和遏制这种恶意低价竞争,把工作中心回归到物业管理本质上,情系业主、情系小区、至诚服务,做“四保服务”执行者,做优质服务的先行者,不能让这种不良、不正常的现象放任存在和蔓延,更不能让“带资进场”成为“高光”效应和在业委会招标工作中引起连锁反应。每家企业都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携手共做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践行者、推动者、自律者。

(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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