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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天降巨额利息案”现新证据:关键证人被指证“说谎”

温州“天降巨额利息案”现新证据:关键证人被指证“说谎”
2023-04-07

日前,备受关注的温州 “天降巨额利息案” [(2020)浙03民终2826号案件]在经过三年的司法“纠缠”后,出现重大反转。案件中法官采信的关键证人证言,被新证人指证“说谎”“做假证”,且关联案件生效判决相互矛盾。

关键证人被指证“做假证”

该案源自一起地产投资股权的转让。2010年,董学和、郑崇光、林筱玲共同投资云南一地产项目。其中郑崇光(包括隐形股东丁琦、赵汤进)投资2544万元,林筱玲投资976万元。2013年12月,三方签订《股份收购协议书》,郑、林二人将所有股权计4000万溢价为5368万元转让给董学和,其中郑崇光获3868万元,林筱玲获1500万元。

2014年11月,三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对股权收购的收付款情况进行了新的约定。但此补充协议,因郑崇光超越赵汤进的代理权,被赵发起诉讼后,法院判定“不具约束力”。

为此,2015年12月,三方又开会协商,并签字确认了一纸《会议纪要》。其内容为:确认总金额为5368万元;减:代郑崇光支付李小婉1304万元;扣赵汤进910万元;一致同意免去800万元;待查已付多少?剩余年底付400万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

据董学和与林筱玲讲述,该纪要中“一致同意”免去董学和800万元是和郑崇光协商好的,无任何附加条件的。按此计算,董学和已超额支付郑崇光所有款项。

但时隔4年后,2019年7月,郑崇光向温州市鹿城区法院起诉董学和,诉董没有按照《补充协议》支付股权收购款。该案(2020浙03民终2826号案件)的焦点也集中在了董学和被免除的“800万元”是否有附加条件上。

案件审理中,法官采信了《会议纪要》执笔人施洁慈的说法,因此其成为该案关键证据的关键证人。

一审的质证笔录中,施洁慈称,免除董学和的800万元费用是附加条件的。“他们说2016年4月还400万免除800万,他们讨论好后确定了还钱和免除”。

施洁慈还说,“在杭州签署《会议纪要》时,现场包括自己在内共有4人”。

但新证人、现场参与会议纪要的讨论者杨卫红直指,施洁慈是在“说谎”,做假证。

杨卫红说,施洁慈的话错误百出。《会议纪要》中记载的是“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400万元”,并非施洁慈作证陈述的“2016年4月还400万元”;在杭州形成《会议纪要》的在场参与人数实际是5人,并非4人。

杨卫红还证实,施洁慈不是项目当事人,没有参与董学和、林筱玲、郑崇光三人的协商讨论,其只是按照三人讨论的结果代为书写《会议纪要》,没有资格对《会议纪要》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

“免除800万元不是小事,如果有附加条件,为什么不特别标注?”杨卫红质疑施洁慈“说谎”的背后是和郑崇光存在利益纠葛。

耐人寻味的是,施洁慈明确向法庭表示,“她和郑崇光(原告)认识十多年,不存在经济往来”,但却承认其和郑崇光“偶尔有银行转账往来”。

未被采信的证人证言和书证

在《会议纪要》签字的三方中,董学和与林筱玲均认为,会议纪要签署的本意是“无条件免除董学和800万元”。杨卫红说,她也可以对此作证。

案件审理中,《会议纪要》签署人林筱玲出具了书面证据,以证实“无条件免除”800万元。

该书证显示,我与董学和、郑崇光于2014年11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书》后,我们三人于2015年12月26日在杭州签订《会议纪要》,是我们协商一致并且签署的最终书面文件。形成了《会议纪要》一致同意免除800万元的决定,其中我占223.5万元,我自愿无条件减免223.5万元。我2020年1月16日与董学和电话通话的录音中,我确实同意无条件减免800万元,其中我占223.5万元。我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是1500万元,从始至今不存在任何利息。

除了书证,董学和还向法庭提供了2020年1月16日与林筱玲的电话录音,来证实“确实同意无条件减免800万元”。

但一审法官陈捷采信了施洁慈的证言,认为施洁慈对《会议纪要》的形成及协商过程有一定了解,其证言“具有一定可信度”。

董学和因此败诉。其代理律师质疑,施洁慈只是一个书面记录人且存在经济往来,法官缘何采信她的证言?

前后生效判决“打架”,谁在违约?

本案中,郑崇光诉董学和没有按照《补充协议》支付股权收购款。

《补充协议书》中约定,董学和应于2014年12月20日前向郑崇光付款1800万元,向林筱玲支付800万元。

不过,约定付给郑崇光的1800万元款项中,包括郑崇光代持隐形股东赵汤进的1383.6万元和丁琦剩余的504万元。

丁琦和赵汤进在2015年分别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确认了这一事实,并依据2013年12月5日签订的《股份收购协议书》所约定的付款时间,最终判决将相关款项支付给丁、赵,而不是判决支付给郑崇光[详见(2016)云01民终5063号《民事判决书》(2017)浙03民终4788号《民事判决书》]。

昆明中院判决,董学和支付丁琦自2014年1月21日起504万元款项及利息。董学和于2017年4月向丁琦支付了504万元及利息109.31万元。温州中院也判决董学和向赵汤进支付自2014年1月21日起910万元及利息,以及自2014年7月1日473.6万元及利息,董学和于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向赵汤进支付完毕1383.6万元收购款及利息373.3万元。

董学和的代理律师认为,这意味着,《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的应付给郑崇光的1800万元,其实已和郑崇光没有什么关系,因为生效判决已经判决董学和支付给丁琦、赵汤进。或者说,董学和已经超额支付了郑崇光款项87.6万元(1800万元-504万元-1383.6万元),没有拖欠郑崇光款项,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且《会议纪要》是在《补充协议书》之后签字同意,明确约定了扣除丁琦、赵汤进款项,因此,《补充协议书》不能对抗《会议纪要》的扣除款项约定。

不过,法院仍认定董学和违约。据(2020)浙03民终2826号民事判决书,法官在认定董学和未按《补充协议书》或者《会议纪要》向郑崇光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时,未扣除前述504万元、1383.6万元,但在确认董学和违约及承担违约赔偿后,又将前述504万元、1383.6万元扣除用于冲抵违约赔偿。

根据基本常识,前述504万元及1383.6万元对于董学和只可能有一个支付义务(明确的支付对象和明确的支付时间)。丁和赵的生效判决已经判决确认董学和应按照《股份收购协议书》向丁琦、赵汤进履行支付义务,但是郑崇光诉董学和案中,认定董学和是否构成对郑崇光违约付款时却又未扣除,认为董学和应按照《补充协议书》字面内容将前述504万元及1383.6万元向郑崇光履行支付义务,并以此判决董学和承担违约责任。至此,出现前后生效判决“打架”,究竟谁在违约?“不扣义务扣金额,这明显违背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且存在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董学和代理律师表示。

律师还指出,让他们难以理解的是,郑崇光诉董学和案与赵汤进诉董学和案是关联案件,都是经鹿城法院和温州中院审理,但两判决书认定的内容“打架”,相互矛盾。郑崇光诉董学和案判决书推翻了赵汤进案《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

“鹿城区法院陈捷是赵汤进案件一审的书记员,又是郑崇光案件一审的主办法官,陈捷推翻自己参与审理的判决,这是什么原因呢?”律师质疑。

据了解,目前郑崇光诉董学和一案已经进入信访核查程序,审理法官也针对目前出现的新证据,询问了林筱玲,杨卫红等证人。法律人士介绍,如果在信访核查程序中,发现案件存在错误,将依法对案件启动重审。

原文链接:https://www.sohu.com/a/663609270_121439152


责任编辑: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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