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牌档行业用语还是注册商标?
4月28日,在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第三法庭上,两家餐饮公司因“大牌档”一词归属诉诸法庭。原告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惠公司”)认为“大牌档”是其注册的商标,他人不得使用。被告为巢州大牌档饭店的门店和实际经营者,认为“大牌档”是通用语,不应被注册为商标,故使用“大牌档”不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案号为“2022皖01民初186号”,大惠公司向巢州大牌档饭店的门店和实际经营者索赔200万元。
巢州大牌档并非唯一一家被索赔的餐饮企业。在另一份案号为“2022皖01民初496号”的立案材料里,大惠公司起诉了合淝大牌档及其运用者合肥金莲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莲花公司”),索赔300万元。本案尚未开庭。
记者通过天眼查等App搜索“大牌档”,全国范围内,工商部门登记在册含“大牌档”字样的餐饮企业有400余家。本案的判决结果将影响到这些企业是否涉嫌侵权。
4月28日庭审当日,控辩双方没有进入辩论环节。审判长宣布5月19日上午再次开庭。
南京大牌档门店
南京大牌档起诉巢州大牌档
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在其起诉状中,原告自我介绍称,为餐饮品牌“南京大牌档”的经营者,公司主要投资发展餐饮类、酒店类、室内装饰及生产加工配送体系四大板块,拥有宾馆、餐饮类品牌十余个,全自营的经营实体百余家,涉及全国十个省份十六个城市,企业员工人数超过8000人。
被告分别为巢湖市巢州大牌档饭店的各个门店及其母公司安徽省溪味坊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溪味坊公司)。2018年9月,溪味坊公司成立于巢湖,主要经营“巢湖市巢州大牌档饭店”的三家门店(其中一家已关闭),为当地顾客提供巢湖本土菜肴。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餐饮门店及其运营的线上平台使用“巢州大牌档”、“巢州大牌檔”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合称“被控侵权标识”)。
原告要求被告在《安徽日报》的显著位置“连续30天刊登澄清声明,消除影响”。同时要求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
原告的依据主要包括:“南京大牌檔”(又称“南京大牌檔”、“大牌檔”、“大牌档”)是原告主营的餐饮品牌。第一家店面于1994年成立,是充满民俗特色、经营南京地方传统美食的中式餐饮连锁品牌。原告认为,原告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有多枚“大牌档”、“大牌檔”、“南京大牌档”、“南京大牌檔”等商标,对所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各被告使用“巢州大牌档”、“巢州大牌檔”等被控侵权标识,构成对原告涉案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认为“大牌档”系行业通用词
原告代理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南京大牌档”、“大牌档”是南京大惠企业的注册商标,本案被告通过其关联方申请注册的“巢州大牌档”等相关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后,仍持续使用,大惠依法维权提起本次诉讼。该代理人表示,本案目前仍在审理阶段,具体问题不便披露回应,以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被告代理人回应称,“巢州大牌档”商标被驳回是因为第三方在先注册了“巢州”商标,与原告的商标没有关系。
巢州大牌档认为,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其使用“巢州大牌档”企业字号受法律保护,答辩人在其店招、门头使用的“巢州大牌档”仅是企业字号,并未使用“南京大牌檔”或“大牌檔”作为字号与商标,与被答辩人的商标存在差异性。巢州大牌档饭店开业前是按照正规办证审批流程持证开业的。营业执照是通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名称检索后合法领取的。
巢州大牌档称,其没有侵犯“南京大牌檔”商标权的意图,原告所注册的“大牌檔”,自身就是行业通用词,本身不能注册为商标,就此证明“南京大牌檔”及“大牌档”即为弱保护商标。两家餐饮企业在餐饮种类、菜品特点上并无任何关联。
巢州大牌档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4月份制定的《餐饮行业商标申请与使用指引(试行)》第四条明确“大排档”属于餐饮上的行业通用词,“南京”也是行政区划,没有第二含义。因此“南京大牌档”、“大牌档”不应该成为注册商标,即使成为注册商标,“大牌(排)档”在餐饮上属于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原告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
在4月28日的庭审现场,控辩双方仅陈述观点、出示了证据,尚未展开辩论。
另案被告申请注销“南京大牌档”商标
作为“2022皖01民初496号”案件被告,今年4月底,合肥金莲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理由书》。金莲花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是合肥本土一家餐饮企业,在合肥市内经营三家“合淝大牌档”门店,员工100余人。
“南京大牌档”(注册号/国际注册号:15106696 )作为争议商标出现在这份文件中。金莲花公司认为,“大牌档”作为行业通用词,“南京”作为行政区划,在申请注册时应予以合理避让。在获得注册时也应合理维权,避免过度维权,避免进入公共领域维权,被争议商标的注册意图形成市场垄断,干扰了正常的经营秩序,应予以撤销。
金莲花公司认为,被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没有显著性。《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2021年9月10日,在关于第37101472号“淝大牌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21第0000251392号)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认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汉字组合‘淝大牌檔’构成,引证商标一、二由文字组合‘大排档’、‘大牌檔’构成,本案尤其考虑到‘大牌檔’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服务上显著性较弱。”
金莲花公司认为,从裁定书中可以看出,“大牌檔”显著性较弱,无法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2022年3月3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份民事裁定书中,根据大惠公司的申请,冻结了金莲花公司及4家关联公司名下300万元银行存款、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等价物。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金莲花公司代理人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汤锋律师称,大惠公司起诉前没有联系被告,而是直接查封了公司账户。“今年三月底查封的,4月26日收到法院传票。”
法院传票显示,大惠公司起诉金莲花公司的案件将于2022年7月1日开庭。
来源:北晚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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