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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今起实施:“黑老大”出狱后恢复“荣光”难继续

反有组织犯罪法今起实施:“黑老大”出狱后恢复“荣光”难继续
2022-05-01

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一批“黑老大”锒铛入狱,人民群众拍手称快。但“黑老大”出狱时,鞭炮震天响,豪车排满街,大摆宴席为“黑老大”接风洗尘,让人民群众不禁愕然的怪事时有发生。

5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施行,上述情形有望从根本上转变。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这些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主观恶性较深,教育转化难度大。他们组织、领导犯罪组织的社会关系、动员能力也很强,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社会危险性更大。”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处长陈远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上述规定是反有组织犯罪法增加的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在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刑罚执行完毕后继续采取一定程度的监督管理和约束措施,以防止其重新犯罪,或者在其出现重新违法犯罪的苗头倾向时及时应对处理。

反有组织犯罪法今起实施:“黑老大”出狱后大摆宴席恢复“荣光”难继续

图据IC photo

并非所有参加过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出狱后都要报告,范围仅限“黑老大”

陈远鑫指出,并不是所有参加过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出狱后都要报告,法律只要求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黑老大”,即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判刑的罪犯报告。当然也不是对所有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都要报告。在出狱前,公安机关会与监狱部门一起,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服刑期间改造表现对其社会危险性、再犯罪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对于那些在监狱里认真改造,真正洗心革面、痛改前非的“黑老大”,公安机关根据其服刑表现确认其不会再为非作恶、祸害社会,不需要报告的,也就不再要求其报告。

同时,公安机关对执行这一措施是慎重的,不是所有公安机关都可以要求出狱罪犯进行报告,法律规定的是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即设区的市、自治州、地区以上公安机关,包括省级公安机关和公安部决定,县公安局或区公安分局是不能作这一决定的。

陈远鑫介绍,一旦被要求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就需要定期向公安机关汇报有关情况。“个人财产”包括个人拥有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房产、汽车等财产。接受一定额度的现金、馈赠或者大额消费,公安机关也可以要求报告。为了防止重操旧业,或者利用非法活动牟利,个人财产发生较大的变动也要报告。“日常活动”是指个人重要的活动情况,如个人去向、从业情况、开办企业情况等。如果与原来的犯罪组织成员有不正常的往来,也会受到公安机关的关注。公安机关会对报告人员财产变动、本人日常活动情况及时关注,发现问题后及时处理。

报告期限最长五年,公安机关可根据报告人员具体情况调整

根据法律规定,报告的期限是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的五年内。陈远鑫解释,这个五年是“刑罚执行完毕”后,也就是从主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在监狱里服刑的时间是不算的。“不超过五年”是指报告的最长期限是五年,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报告人员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在五年以下确定具体期限。要获得少于五年的报告期限,在监狱里就要有较好的改造表现才行。

同时,陈远鑫提示,要是因为抗拒执行、心存侥幸不报告,或者疏忽不当回事不报告,会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出现这种情况,公安机关会首先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如果警告后拒不改正的,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当然,要求罪犯出狱后报告日常活动和个人财产,也不仅仅是要管束罪犯,毕竟这些罪犯已经服刑完毕,该受的惩罚也执行完了。” 陈远鑫表示,国家规定这一制度,也是为了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做一个正常人。公安机关并不是简单的管束,有需要帮助的时候,他们也会毫不犹豫地伸出援手。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编辑 谭王雨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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