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三被告人的上诉,维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至此,江洋大盗冒充警察持枪抢劫、挖地洞疯狂盗窃一案尘埃落定。
2006年4月,被告人王建设、王盼纠集张建林驾驶一辆伪造警牌号为“晋E1215警”的桑塔纳轿车,伺机实施抢劫。三人在贵州茅台镇瞄上一辆运送茅台酒的货车,4月28日晚,一路尾随至湖南省永顺县青坪镇龙关村宋家组张罗公路路段,由王盼冒充交警将司机祁达华骗下车,张建林遂持JW-20型小口径步枪朝祁达华连开数枪,将祁达华头部、右胳膊打伤,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祁达华所受的伤为轻伤,抢走的茅台酒总价值3476000元。
2007年夏天,被告人王建设、王盼预谋盗窃新乡市烟草公司物流中心仓库,王建设安排王盼在该仓库边上租了一个仓库,又找来被告人陈战团以及张建林、曹建强,五人在所租的仓库内挖掘了通往新乡市烟草公司物流中心仓库的地道。2007年9月2日凌晨,五人从事先挖掘的地道潜入新乡市烟草公司物流中心仓库4号仓库内,盗走帝豪金黄硬型香烟143箱。经鉴定,被盗香烟总价值629200元。2008年10月1日,王建设等4人又从挖掘的地道潜入驻马店市烟草配送中心6号仓库内,盗走“中华”“苏烟”等多种品牌香烟共计16822条。经鉴定,被盗香烟总价值3799905元。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建设、王盼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警察,持枪枪击被害人,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建设、王盼、陈战团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认定被告人王建设犯抢劫罪和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战团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盼犯抢劫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接到判决书后,三被告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三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文中均为化名)
□记者 耿彩霞 通讯员 李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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