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的房屋是居民保障性用房并且都有县级政府颁发的使用证明,及土地使用证。在双方没有达成仼何相同意見的情况下。赵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为了房地产开发,以旧城改造和危房的理由。拆迁办先行将房屋进行破坏,之后称危房强进行拆除。并以单方所指定的标准强行居民接收所为的拆迁赔偿。其标准的依据是否合情,是否合理,是否又合法,与囯家的法律法规相吻合吗?
身为一个政府的职能部门,居然置国家的法律而不顾,明目张胆的利用手中权力,对当地公民的私人财产进行侵害。国家的物权法何在,公民的权力何在?
赵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没管理局没有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严重对群众造成很大的伤害。
1.没有和居民对拆迁的房屋进行沟通及协商。
2.没有正式文件通知,并未做拆除后的合理按置。
3.沒有明确的拆除原因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4.没有合情合理的补偿。
5房屋的拆前评估进行与否,公开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