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记:退伍兵近日接到多名焦作市民爆料,称因多年前在焦作医院输血而感染上丙肝,因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被迫和医院暂时签署调解协议,接受五万元的赔偿,但是:由于丙肝病情的特殊性,这些钱还不够前期已经治疗的费用,医院已经默认是院方血液的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并且表示是因为当时的社会大背景造成的,相关的血液管理制度极度缺失,用血程序混乱,把关不严,(写到这里,突然想到某个地方的AZ村)对于众多病人感染丙肝,也深感无奈,只能等到国家相关赔偿政策出台,才能够进一步解决。
声明:本文的内容均来自多名患者现场倾诉,真实性可靠,有图有病历有真相,并且都留下了联系方式,共七名。退伍兵只是一个事件的真实记录者,不负文责,其中图中A-E是在焦作二医院输血感染的,F和G是在焦作妇幼保健院输血感染的。如有媒体采访需要,有原图。(有三个患者暂时和二医院签署调解书,已知还有三个患者坚决不同意签署。妇幼保健院没有任何表态。)关于因输血感染丙肝,在焦作已有先例,相关内容请参照帖子最后面的报道。为了尊重患者隐私,图中涉及到人名和地址的全部隐藏。
协议内容患者另注:区区五万块,对于丙肝的前期治疗来讲,就是杯水车薪,但是为了生命的延续,以及缓减前期治疗带来的经济压力,同意调解,但等待国家政策。
患者心声:刚刚被检查出丙肝后,陷入了极大的恐慌和自卑中,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还要背负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医院所赔付的连前期的已经花销的都不够,光一个疗程都需要几万块,后续还要有更多的治疗费用,而且,通过众多患者自行讨要说法的过程中,发现这是一个很庞大的群体。
退伍兵感言:据不可靠了解,还有众多被感染患者,由于丢失当年的病历或者其他证据,或者因没有做体检,还没有到达丙肝的20年蛰伏期限。上述七名患者,均有病历输血记录证据可以证明是因为住院输血导致的病情,并且表示就仅仅住过那一次院,家人无任何的遗传病史。如看到此帖后,有九十年代期间在焦作各大医院有过住院记录的朋友,请尽快去做个相关体检,如果有相关证据的话,请联系网友“焦作退伍兵”15903919797,本人愿意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在自己精力和时间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完全义务的帮助任何一个弱势群体。
社会就像一颗大树,总会有些虫子侵蚀,我要做一只啄木鸟,吃掉那些害虫,只有众多的啄木鸟辛勤工作,大树才会健康的生长。我反对那些激进之人,动辄叫嚣对大树施以电锯,岂不知这样真正伤害的只会是象树叶一样脆弱的老百姓,肯定不是那持电锯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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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医学常理普及:
丙肝病毒进入人体后,会有一段时间的潜伏期,使得丙肝患者没有任何的症状,一般丙肝潜伏期为2周-26周,最长可达20年,多数的丙肝患者就这样变成慢性丙肝带菌者,直到肝硬化。
丙肝的传播途径主要通过四个途径:
1、血液传播:输血或血制品,吸毒者共用注射器,在消毒不彻底的地方文身、拔牙等。
2、母婴传播:母亲体内的丙肝病毒通过胎盘传播给胎儿或分娩时胎儿被感染。
3、性接触传播。
4、日常生活密切接触传播:家庭内接触可能是丙肝毒传播途径之一。接触的内容有共用梳子,共用指甲剪,共用剃须刀,共用牙刷等。
感染丙肝病毒后在早期并不表现出来,只有通过一定的医学检查才能知道。常用的方法有:
丙肝抗体检验:抗体是由于人体免疫细胞对病毒感染或疫苗所做出的反应而产生的。抗体在血液中循环而且通常终生都会存在。丙肝抗体检验就是通过检验丙肝抗体的存在,来确定之前病毒的存在,而不是检验病毒本身。
丙肝病毒复制测试:这个测试是探测血液中丙肝病毒的实际存在情况。这是一个很灵敏的测试,可以在感染两星期内检测到病毒。
急性丙肝临床表现:急性丙肝临床表现与乙型肝炎无明显区别,但症状较轻,以轻度全身疲劳、乏力及食欲不振为主。有些患者的急性丙肝的临床表现尚可有恶心、腹胀及肝区痛,同时可伴有低热、肝脾肿大,黄疸较少见,且无典型的黄疸前期、黄疸期、恢复期临床过程。
慢性丙肝临床表现:专家指出,慢性丙肝临床表现也不明显,患者可无症状地发展数年。事实上,人们往往在偶然情况下知道自己得了丙肝,如在对高危人群进行普查时,也可是在输血前的常规检查时,也可在申请医疗保险体检时。
丙肝症状,由于染上丙肝的症状不典型,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经感染了丙肝。经临床大量统计,总结出一些比较常见的症状:
1、急性丙型肝炎的临床表现一般较轻,少数患者以头痛、发热、四肢酸痛等症状为主,类似感冒。有全身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呕吐、厌油、腹胀、肝区痛、尿色加深等。
2、轻度:病情较轻,可反复出现乏力、头晕、食欲有所减退、厌油、尿黄、肝区不适、睡眠不佳、肝少大有轻触痛,可有轻度脾大。中度: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居于轻度和重度之间。重度:有明显或持续的肝炎症状,如乏力、纳差、腹胀、尿黄等,伴肝病面容、肝掌、痴、脾大。
3、重症:2周内出现极度乏力,严重消化道症状,出现神经、精神症状,表现为嗜睡、性格改变、烦躁不安、昏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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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民因输血感染丙肝打官司胜诉前例:大河报和东方今报2010年4月22号均有报道
河南市民输血12年感染丙肝 法院两审判医院败诉
大河报 2010年04月22日
焦作市一名患者因工伤入住焦作市人民医院,曾输血治疗;12年后,患者被检查出感染丙肝(病毒性肝炎慢性中毒丙型)。昨天,记者获悉,4月2日焦作市人民医院为此被判赔偿患者26889元。
事件 输血感染丙肝
1996年9月2日,焦作市民李某(1969年生)因工伤入住焦作市人民医院治疗。该院病历记载,李某因手术输血600毫升。
2008年11月,李某在焦作市现代健康体检中心被查出已感染丙肝,随后经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化验确诊;同年12月9日,李某在焦作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确诊为病毒性肝炎慢性中毒丙型,于2009年2月10日好转后出院。
李某遂向焦作市人民医院和焦作市中心血站索赔,由于双方协商无果,李某于2009年3月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焦作市人民医院、焦作市中心血站赔偿其医疗等各项费用73189元。
激辩 到底输进了谁的血
焦作市中心血站提供检验结果证明:当年供给焦作市人民医院两份400毫升血液(献血者李芳血袋号为1693号,献血者王文血袋号为1692号),抗HCV(丙型肝炎抗体)为阴性,根本不会造成李某病毒感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查询焦作市人民医院的有关记录发现,该院的血液交叉配合报告单上记载这两袋血为每袋400毫升,但是病历手术记载中给李某输血为3袋,每袋200毫升,共计600毫升。对此,焦作市人民医院予以承认。
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虽在病历中记载输给李某的血液系焦作市中心血站提供的李、王二人的血液,但是在配血时并未将辨识标志贴在配血单上,故不能证明其使用的就是中心血站提供的李、王的血液。
同时,医院也不能证明没有输入他人的血液,更没有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李某被感染丙肝病毒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患者患丙肝非输血引起
2009年5月6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焦作市人民医院赔偿李某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6889元。
焦作市人民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焦作市中院提起上诉,并辩称医院给李某所输血液是血站采集的,是临床用血,作为医疗机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1996年9月住院输血,2008年11月发现感染丙肝,这早已超过丙肝感染的潜伏期;况且,输血并不是感染丙肝的唯一途径,所以李某的丙肝不是输血引起的,院方不应承担责任。
结果法院两审均判医院败诉
焦作市中心血站坚称,血站采集血液每袋400毫升,但李某陈述和病历中记载为600毫升,每袋200毫升,故李某所输血液不是血站提供的。“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焦作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焦作市人民医院在配血时未将辨识标志贴在配血单上,因此,院方不能证明为李某所输血液系血站提供的李、王的血液。关于“潜伏期”问题,因焦作市人民医院提供不出科学依据,故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焦作市中院遂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能不输血就不要输血” 贴心提醒
据4月15日《东南快报》报道,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赵明钢4月14日呼吁公众要树立正确的用血观念,“能不输血就不要输血”。
“目前人类对于血液的认知仍然十分有限。”赵明钢举例说,在1995年之前,献血时所筛查的项目没有包括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因为当时我们国家还没有发现这种疾病,也没有有效的检测手段。
“尽管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手段来保证血液的质量和安全,但是血液的使用终究是有风险的。”赵明钢说,不光在中国,在世界上,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毒,它的检测都是有窗口期的。因此,即使我们用最好的试剂、最科学的方法、最灵敏的仪器、最优秀的人员去检验,还是有一段危险期检查不出来。
“血液毕竟是一种异体蛋白,可能发生排异反应。”赵明钢表示,一定要树立正确的用血观念,输血只有在不得不用的时候、在没有其他治疗手段的时候,我们才选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