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12月24日晚8时,一位中国姑娘由北平王府井南口向东走着。突然,夜幕中过来两名美军士兵,饿狼似的扑向姑娘,一个抓住右手揽着腰,一个抓住左手搂着脖子,生拉硬扯地把姑娘挟持到东单练兵场的小树林中。
这位姑娘是北京大学先修班19岁的女生。她被美军士兵奸污了。
接到群众报案后,中国警察赶到了美军施暴的现场。北平出版的《燕京新闻》这样记述道:
一句话也没说,警察先猛烈地掴了小姐一个耳光,喝道:“你究竟赚到他几块美金?”
“谁赚他美金!我不认得他,他侮辱了我……我是大学生!”该小姐刚遭美兵损害,复受中国警察同胞之残暴,悲痛无力地回答。
“既然你是大学生,他说的给我翻译一句。”警察还在逞威,“大学生不会不懂英文。”他回身恭敬地叫美国兵说一句英文。
狡猾的美兵看着这个警察,懒懒地说:
“She is my friend.”
“她是我的朋友。”她照着翻译。
啪!又是一个耳光凶猛地刮过来。
“妈的,你说不认得他?他不是说你是他的朋友?”
这就是当年强暴事件开头的一幕。
抗日战争期间及战后,美国在华军事人员最多时达10万以上,后来虽一再压缩,到1946年11月仍有两万余人。这些美军在中国是受到国民政府特别保护的。1943年5月21日,中美两国政府签署的《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换文》规定:对于美军人员在中国境内所犯之刑事案件,归美国军事法庭及军事当局裁判,中国司法机关只能在裁判前向其询问进行之程度,于裁判后抄录其原文。本来该条例只执行到共同作战结束后6个月为止,但蒋介石于1946年9月20日电示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将条例有效期延长至“在华美军全部撤离后为止”。谢冠生复称:“目前我国与日本尚未签订和约,故认为战争状态仍继续存在,而美军在华协助遣俘,其任务即未完成。事实上,该条例自有延长之必要。”这样,在华美军便继续享有治外法权。
司法行政部公布的《防止美军人员刑事案件发生及确保受害公允裁判注意事项》中,要求各地治安机关,“应随时告诫当地人民,勿于美军驻扎处所及附近地带逗留窥探,以免误会。如遇美军酗酒或借端滋事时,并应劝导在场民众疏散,不得围观。”
不仅如此,就连美军眷属也受到治外法权的特别保护。南京政府国防部规定,对于犯法的美军顾问团官兵的眷属,“甲,肇事人员请免逮捕;乙,如车辆肇事,请免充公;丙,请协助肇事人员以电话立即报告美军宪警,以便到场调查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