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中国基建热潮不断,这本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情,但是在这股热潮的背后,竟然隐藏疯狂盗卖国家资源的丑恶一幕:
杭绍台高速总投资为368.4亿元,全长约162.3公里,北端与沪杭甬高速齐贤枢纽连接,南端与台金高速白水洋枢纽连接。沿线经过绍兴市越城区、柯桥区、嵊州市、新昌县、磐安县、天台县、临海市等7个县(市、区)23个乡镇(街道),工期四年,预计2019年建设通车。浙江省嵊州市谷来镇位于嵊州市西北端,与绍兴市柯桥区、诸暨市相邻,杭绍台高速公路穿镇而过,建设标段为五标段(承建单位:中铁十五局)、六标段(承建单位:中交二公司),其中六标段在谷来镇境内承建里程较短,仅承建白洋湖—高湖头隧道一段。对嵊州市的小山镇——谷来镇的人民群众来说,这条杭绍台高速不乏是一条“天路”,彻底摆脱了几十年来谷来人民仅仅靠一条双向两车道的“绍甘线”出行的困境。但是有人却打着加工的旗号,干着盗卖国家石矿资源的勾当。
2018年8月16日,接到浙江省嵊州市谷来镇群众举报:该镇二村村书记黄健均借助杭绍台高速公路施工途经该村,与杭绍台高速五标段项目部勾结,以石子加工为名,疯狂盗卖属于国家的石矿资源。
(配图为黄健均的项目部)
为此,笔者于次日来到嵊州市谷来镇人民政府了解情况,谷来镇人民政府分管城建、国土副镇长江某某接待了记者。但是笔者向江副镇长提出想了解群众举报谷来镇二村书记黄健均盗卖国家资源的情况的时候,江副镇长表示他从未听说过此事,并且建议笔者向高速项目部(中铁十五局)了解情况。于是笔者又赶至谷来镇国土资源所了解情况,谷来镇国土资源所陈某某接待了笔者,陈所长告诉笔者:谷来镇国土资源所确实接到了群众的举报:称谷来镇二村书记黄健均开设石子加工厂,名义上是为杭绍台高速五标段提供石子加工服务,其实是将高速工地提供的石料加工成石子之后趁夜色用渣土车外运倒卖牟利,甚至私自挖掘石料,加工石子倒卖牟利。谷来镇国土资源所接到举报后对黄健均进行了两次谈话取证,但是黄健均拒绝在谈话笔录上签字。陈所长很无奈的表示,谷来镇国土资源所仅仅只有三名工作人员,而且也没有要求被谈话人员强制签字的权力,调查取证困难重重,为此,谷来镇国土资源所已经向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具体情况还在调查之中。
当笔者即将返回的时候,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知情者告知笔者:黄健均在高速公路开工开始就设立了石子加工厂,将高速公路建设中产生的大量石料甚至自己私挖的石料运至石子加工厂,轧成建筑用石子,趁夜色用渣土车运往嵊州市长乐镇某村村主任(村书记)开设的沙场进行销售。一车石子重约35吨,市场价格一吨轧石子是60元人民币,黄健均从中牟利上千万元。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杭绍台高速公路五标段建设用的砂石材料却是从谷来镇以外运输进来。知情者还说:在黄健均接受国土资源所调查之后,曾匆忙与杭绍台高速公路五标段(中铁十五局)项目部签订了一份代加工石子的协议,并且连夜撤掉石子加工厂的轧石机,现在原石子加工厂只剩下一堆堆的石粉和残渣。当笔者继续追问的时候,知情人却说他不能多说了,黄健均心狠手辣,害怕他报复。
到此笔者不禁要问:
一、黄健均涉嫌盗窃、非法采矿,时间跨度如此久,数量如此大,监管部门后知后觉,等到群众举报才进行调查,并且调查进展如此艰难,这是否存在着权钱交易?
二、黄健均盗取国家资源数额巨大,均是运输至嵊州市长乐镇某村,由该村的村主任(书记)在其开设的沙场销售,那么嵊州市长乐镇某村的村主任(书记)在其中担当了何角色?
三、黄健均在被调查之后,竟然能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部补签石子加工协议,但是高速公路建设所需的砂石材料却又从外地运输进货,高速公路五标段(中铁十五局)项目部是否也是从中获利?
以上问题,请关注本网站追踪报道之二:疯狂的利益链——谁在销赃?。
附刑法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行为,以及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罪的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本条对违反矿产资源法,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规定了三种情况:(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二)擅自进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是指由于不合理的开采方法造成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下降,本来可以利用的共生矿、伴生矿和尾矿遭到破坏等情形。依照本条规定,有以上三种行为之一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是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面积大,致使重要矿产资源几乎完全不能开采以及造成珍贵稀有的矿产资源破坏的情况。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沈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