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起的贷款无法收回,目前互助社只好诉至法院,否则面临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真的不知道这互助社还能维持多久?”3月18日,一位刚刚从河南省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离职的不愿透露姓名的“信贷员”这样给记者打来电话。
记者随后赶往河南濮阳采访了解到,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下称“互助社”)是2006年7月6日在濮阳市民政局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后来获工商登记,开办伊始便开展团购团销、小额贷款、生产合作和文化建设等系列互助工作。那位“信贷员”介绍说:“互助社当年酝酿成立时无疑是个新生事物,业内人士无不报以‘不可能成立’之论断,可是互助社经过反复‘流产’‘难产’后,这个号称全国的唯一的‘怪胎’,最终还是‘哇’的一声降生了!”
濮阳美誉“杂技之乡”,抑或真是艺高人胆大。记者调查发现,短短12年,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虽历经“刹车”“翻车”,却终能“浴火重生”,目前拥有数十家分社、数百家互助中心,数千百“信贷高手”“流动银行”玩起了“高收益,高风险”的金融杂技。
先后的“社会团体”和“工商许可”均受质疑
记者触摸该互助社的演变轨迹发现,早在互助社成立时,互助社曾与濮阳市供销社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协议,如若运营得当,一年后将会通过相关验收。互助社采取“总社+分社+互助中心”的组织架构,因为缺乏相关部门监管,加上熟人式传递宣传迅速,利益分成模式让不少人看到好处,不就久就在濮阳成立了众多分社、互助中心等。
互助社在某报告材料中声称,互助社以小额信贷为载体,与客户签署的贷款协议以及贷款程序都比较特别。互助社组织社员进行种子、化肥等团购,搭建大型经销商向农民直销的平台,压缩中间销售环节,能为社员省不少钱。
内容显示,对于贷款人,第一关要把“人品关”,互助中心首先对贷款人进行群众评议,评议通过的人才具备初级贷款资格,然后,互助中心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价,落实三户担保小组;第二关,由流动银行(互助社的客户经理称“流动银行”)进行调查,认可贷款项目后,流动银行代表合作社与互助中心和贷款人签订多方贷款协议,其中,三户小组彼此成为担保人,互助中心社长承担联保责任。
这位“信贷员”说:“互助社验收的事多年一直没有眉目,但是仅仅这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的‘社会团体’,之后数年经媒体等推波助澜,发展态势还是蛮好的。互助社一股劲变身为“服务濮阳社会小额信贷”的‘濮阳模式’,曾引起中国社科院某专家的关注,但最终该专家的论断是‘要创新但不可故意违规’,之后就没下文啦!”
记者通过搜索“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及翻阅濮阳法院网发现,数年来互助社竟有众多信贷官司缠身,诉讼内容大多并非农业农村农民的一线作业事项,而是涉及诸多商业借贷等。
记者详细阅读众多互助社与借贷人及担保人金融借贷纠纷的法院判决,真正是“欠账还钱,天经地义”。法院认为,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做为工商部门正式注册的信贷经营单位,其诉求合理有效,证据确凿,给予支持。因而,互助社绝大多数借贷纠纷在法院的判决下“一路绿灯、遍奏凯歌”,借贷人及担保人因败诉后一时还不上贷款被“拉黑”的大有人在,大额的利息和罚金,源源不断流进了互助社的大钱包。
“互助社的贷款利率最低是月息1分8,远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这哪里是农村农民互助,简直就是‘高利贷’陷阱。我们真是不知道10多年前到底是如何给他们备案‘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也真是不了解后来工商部门凭啥发的工商许可证!”那位“信贷员”质疑道。
“这互助社怎么看就像是传销?”
“互助社贷款的筹资和风控主要依靠熟人介绍。”濮阳县一李姓支书告诉记者:“我做为村干部,还有些这方面的认知意识,单单从‘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这个名字看,这确实是隶属于濮阳市的正规公家单位,可看他们的运营模式,这互助社怎么看就像是传销!?”
“‘宽裕时入股,我助人;困难时贷款,人助我’,这就是互助社的模式核心。因为类似分红的收益颇丰,农村很多不知金融为何物的老汉们,在某些人的劝诱下,都把余钱存进了这家‘村银行’。”李支书谈到。
畸形膨胀,愈演愈烈。有资料显示,截至2013年6月末,互助社总资产突破2亿,有9家分支机构,参与群众1.5万户,累放贷款9.1亿元。
尽管互助社进行数年探索,顶着“国内首家农民互助贷款组织”、“农村金融探路先锋”、“新型合作金融探索样本”等诸多名号,但是“身份”却是民政局注册的社会团体。互助社合法的金融身份,一直是互助社“股东们”焦头烂额却难以解决的事。
某农村金融专家调研后表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金融服务这一高风险产业,关乎千家万户群众切身利益,外部监管十分必要。互助社应该尽快解决金融身份,因其现实就是从事金融业务而没有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这首先是违法的,且存在很大的金融风险。
为此互助社期望获得“有监管”的金融牌照,那真叫一个“梦寐以求”。
金融机构“身份”不好解决
发展如火如荼的互助社从2012年底突然出了问题。互助社一位老客户因不堪高利贷的逼迫突然跑路,担保人为逃避担保责任,四处上访告状,导致濮阳市民政局不给其办理登记证书换证手续。
民政局认为,“贷款收息、股东分红等经营方式,不符合社团管理规定,互助社已不纯属非盈利经济组织,民政无法监管,应由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这下互助社身份“悬空”,只好停办。
在濮阳市政府某领导的推动下,一度成立了由民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供销社、工商局参与的“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规范整顿”工作组。
工作组对互助社的要求是:逐步收回发放的非农贷款,不允许再发放非农贷款;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全部存款转入对公账户;只能在社员内部进行资金互助,不允许吸纳社会资金等。
互助社也承诺将达到上述标准。
随后,工作组就协调有关部门办理互助社的社团登记证书换工商登记证手续。可工商局称,“如果工商登记,须有金融兼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为前置,并报请上级部门审核后才能办理。”
濮阳市工商专业分局缘何助纣为虐?
互助社在停办期间,曾重点考虑过转为村镇银行。互助社先后与国内外几十家商业银行协调会商,均因濮阳经济总量不大,银行要求完全控股等原因,无法找到合适的发起行,最终导致村镇银行的计划搁浅。
但是,濮阳工商系统还是准批了互助社的“苦苦诉求”,自2016年3月份始,一口气批复了“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以及处于濮阳市华龙区、高新区、濮阳县文留、柳屯等地的众多分社,且注册名称均以例如“濮阳市华龙区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濮阳县文留镇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等官方单位字样。这样,互助社连同它的众多分社,也就堂而皇之的成为没有金融机构监管的信贷机构。
记者通过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了解到,为互助社备案注册的登记机关是“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互助社的经营范围显示为,“利用自有资金办理各项小额贷款扶贫业务(不得变相吸收存款和非法集资);为农民、微企创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引导农民开展生产合作活动;商品购销中介代理服务;批零:农产品,农机农资,日用百货,汽车家电,预包装食品;网络购销服务;文化推广与会展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农场运营,农作物种植,农机农技推广服务。”
据悉,农村贷款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监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内人士认为,互助合作社这种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其机构的合法性长期以来面临严峻挑战。这种没有银监部门监管为前置的互助社,并不属于金融机构,但却在从事着资金组织、贷款这种金融活动,这种法律地位不明确的状况严重影响了国家信用社会体制的信誉度。
记者了解到,包括央行在内的相关部门曾多次调研,风险依然是相关部门顾虑的主要因素。近年来,因为监管缺失,工商部门独立审批的类似濮阳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资金合作社等民间借贷“怪胎”的疯狂影响较差,给社会群众造成严重损失,受害群众一度采取集体上访、请愿等求助方式,甚至跳楼自杀等过激行为,形成社会诸多不稳定因素。
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58号,2006年修正)获悉,不管是“ 国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若需工商登记,必须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及《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为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濮阳市银监局的相关负责人说:“濮阳这家互助社不属于我们的监管范围,我们密切关注它,也主要是防止产生风险。这种互助社按照国家规定不允许吸收存款和分红,一旦吸收存款就涉及广大老百姓的利益。农民合作互助没有错,但是打着农民合作互助的幌子,从事规模商业信贷,就超出了经营范围,是不合规、不合法的。至于工商部门在互助社未得到‘批准文件’和‘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前置而为其办理有关‘贷款’工商许可登记,我们不好直接干预,只有通过上级部门反映才行。”
“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这一“怪胎”还能走多远?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李伟)